被执行人杨优强,成年,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袁家会申请执行杨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杨优强应付申请执行人袁家会借款18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25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7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约定限期履行后就外出务工未归,至使案件暂时无法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优强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仁法执字第864号袁家会申请执行杨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陈 兴
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