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发刚,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许远乾,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许赟申请执行许发刚、许远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发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许赟借款100000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被执行人许远乾负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许发刚、许远乾与申请执行人许赟达成逐月给付案款保证书。鉴于该案案款目前未实际到位,申请执行人许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作出书面意见,如被执行人许发刚、许远乾未按期履行给付案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许赟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许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发刚、许远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杨开江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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