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谯惠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乔国珍,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03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赵汝祥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乔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497,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4,388.00元、执行费27,5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赵汝祥以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乔国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乔国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03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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