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行申请执行卢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8
申请执行人张国行,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代理人敖泽华,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卢刚,住贵州省仁怀市。

申请人依据(2014)仁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卢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2元。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且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卢刚下落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杨开江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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