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敖泽华,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卢刚,住贵州省仁怀市。
申请人依据(2014)仁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卢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2元。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且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卢刚下落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杨开江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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