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茂,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许远乾申请执行陈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茂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许远乾借款16000元, 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元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茂在外地务工,未能向被执行人陈茂送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电话通知被执行人陈茂后,现被执行人陈茂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许远乾履行案款12000元(申请执行人许远乾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上作出了说明),尚未执结案款4000元及案件执行费140元。目前被执行人陈茂暂无履行能力 ,申请执行人许远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许远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杨开江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加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