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姜成兴,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李红杰,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成兴、李红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姜成兴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罗某各种损失2200元,被执行人李红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罗某各种损失220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姜成兴、李红杰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成兴、李红杰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刑二年六个月,正在服刑,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姜成兴、李红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姜成兴、李红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姜成兴、李红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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