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中楷,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杨优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中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中楷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优贤货款及违约金255,913.21元、案件受理费2,555.00元、执行费3,777.00元,共计262,245.00元。被执行人陈中楷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优贤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优贤与被执行人陈中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中楷已履行了案款100,000.00元,尚欠案款162,245.00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优贤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陈中楷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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