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追,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选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追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追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王选泽各项损失13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104元,共计13704元。被执行人刘追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选泽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追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选泽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刘追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刘追尚欠案款13704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选泽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追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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