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吉昌,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张弟华,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余吉华、余吉昌申请执行张弟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弟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吉华、余吉昌劳动报酬27000元, 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0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弟华去向不明,暂无法查找其行踪,申请执行人余吉华、余吉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弟华以后,再向本院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余吉华、余吉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弟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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