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超,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马国申请执行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国借款13850元,诉讼费74元,合计13924元,被执行人马超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国以与被执行人马超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杨开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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