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明俊,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人吴先波依据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许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先波基于与被执行人许明俊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杨开江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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