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浪与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8
申请执行人虞浪,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虞磊,住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理人虞文禄。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虞浪申请执行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6,6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03.00元、诉讼费243.00元。被执行人履行了执行费303.00元及案款4,000.00元后,至今未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虞浪以被执行人虞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虞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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