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虞磊,住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理人虞文禄。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虞浪申请执行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6,6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03.00元、诉讼费243.00元。被执行人履行了执行费303.00元及案款4,000.00元后,至今未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虞浪以被执行人虞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虞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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