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树林,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仲英,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仲丽,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仲华,贵州省仁怀市人。
法定代理人罗志霞(本案申请执行人),系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王仲英、王仲丽、王仲华之母。
被执行人刘富洪,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罗志霞、王树林、王仲英、王仲丽、王仲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富洪生命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富洪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50503.68元、承担执行费6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富洪已支付案款3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富洪现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富洪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刘富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刘富洪尚欠案款20503.68元和执行费658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志霞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富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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