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余昌乾,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易朝阳,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人向春连依据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易朝阳健康权纠纷一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春连基于被执行人易朝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易朝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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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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