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飞,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谭梦申请执行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飞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谭梦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同时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550元,共计案款111550元。执行中,鉴于被执行人赵飞除了贵州省仁怀市宋祖酒业有限公司的90%股份和修建在仁怀市二合镇沿河村河包土组的房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对被执行人赵飞在贵州省仁怀市宋祖酒业有限公司的股份依法作以清算后再予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谭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杨开江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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