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芬与许发刚、许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8
申请执行人李泽芬,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许发刚,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许跃,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泽芬申请执行许发刚、许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发刚、许跃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泽芬借款98000元,诉讼费1125元,承担执行费138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泽芬与被执行人许发刚、许跃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许发刚于2015年4月26日前给付申请人李泽芬借款20000元,从2015年5月起每月26日给付申请人李泽芬5000元至清偿之日止)。为此,申请人李泽芬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广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