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峰与仁怀赵汝良煤矿、许加文、郑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8
申请执行人李华峰,河南省项城市人。

被执行人仁怀赵汝良煤矿。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大坝镇小耳沟村。

法定代表人许家文,矿长。

被执行人许加文(又名许家文),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执行人郑柏华,住湖北省当阳市。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华峰申请执行仁怀赵汝良煤矿、许加文、郑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仁怀赵汝良煤矿应付申请执行人李华峰货款884422元,并承担诉讼费6322元,被执行人许加文、郑柏华对上述执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煤矿目前无现金履行能力履行本案执行款,且也暂时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许加文、郑柏华。因此,申请人李华峰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煤矿有履行能力或查找到被执行人许加文、郑柏华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执字第00078号李华峰申请执行仁怀赵汝良煤矿、许加文、郑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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