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刚,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陶军,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王治钊,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陶永洪、陶刚、陶军申请执行王治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治钊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陶永洪、陶刚、陶军30000元, 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0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治钊已主动履行案款7000元,未执结案款23000元。目前被执行人王治钊身患肺结核,正处于治疗之中,且家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陶永洪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治钊有履行案款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陶永洪、陶刚、陶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治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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