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成华与李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8
申请执行人毛成华,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李光波,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毛成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光波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毛成华欠款及利息2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8元、执行费233元,共计22421元。被执行人李光波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成华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光波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毛成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光波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李光波尚欠案款22421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毛成华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光波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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