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鲁存琼 ,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仁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受理王世方申请执行鲁存琼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鲁存琼应给付孩子自2011年1月份起的抚养费9000元(每年度抚养费3000元), 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鲁存琼去向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世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鲁存琼行踪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王世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存琼离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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