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春灿与周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8
申请执行人杜春灿,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周书林,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杜春灿申请执行周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书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春灿人民币20505元,承担执行费20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书林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杜春灿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书林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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