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书林,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杜春灿申请执行周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书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春灿人民币20505元,承担执行费20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书林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杜春灿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书林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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