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帅,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林申请执行姚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姚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林借款10000元, 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帅已向申请执行人陈林履行案款2000元,未执结案款8000元 。目前被执行人姚帅去向不明,亦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陈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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