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府连,住贵州省仁怀市。
申请人李洪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府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基于被执行人吴府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府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杨开江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朝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