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平。
申请执行人龙云桥。
申请执行人胡德理。
申请执行人王运其。
被执行人张立新,四川省泸州市人。
被执行人付开勇。
被执行人夏明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7)仁行确执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赵卓、王平、龙云桥、胡德理、王运其申请执行张立新、付开勇、夏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卓、王平、龙云桥、胡德理、王运其基于被执行人张立新、付开勇、夏明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仁行确执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吴波贤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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