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阮德科,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陈霜霜,住贵州省仁怀市。
申请执行人肖忠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阮德科、陈霜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忠坤基于其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陈霜霜与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书无任何关系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杨开江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朝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