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卫才,住贵州省仁怀市。
申请人曾旭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卫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基于被执行人张卫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卫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杨开江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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