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先国顺,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帮军申请执行先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先国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帮军购车款9880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先国顺已主动履行案款3000元,未执结案款6880元。目前被执行人先国顺无实际履行能力 ,对未执结案款被执行人先国顺向本院作出保证限期履行。鉴于未执结案款未实际全部到位,申请执行人李帮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帮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先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杨开江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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