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陶才容,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蔡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才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陶才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蔡军借款3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7.50元。被执行人陶才容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陶才容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蔡军与被执行人陶才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陶才容分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军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陶才容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