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安刚,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陈敬碧,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安刚、陈敬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安刚、陈敬碧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8.7‰支付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8.7‰的50﹪支付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履行之日罚息,同时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2元、执行费35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吴安刚外出务工,经本院通知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陈敬碧经本院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被执行人吴安刚、陈敬碧除有农村的住房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安刚、陈敬碧有履行案款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安刚、陈敬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杨开江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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