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琳,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人李光义依据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光义基于被执行人刘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李光义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刘琳出现或者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宋国庆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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