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元秀与杨明川、杨明宇、宋运连道路交通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4
申请执行人蒲元秀。

申请执行人杨明川。

申请执行人杨明宇。

申请执行人宋运连。

被申请执行人王先华,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枢街道青杠园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5015351—6。

法人代表蔡再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仁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蒲元秀申请执行杨明川、杨明宇、宋运连道路交通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被执行人杨明川、杨明宇、宋运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仁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吴波贤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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