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杉与邹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3
申请执行人李柏杉, 1970年3月23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邹安书,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6)仁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柏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柏杉基于被执行人邹安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仁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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