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付开勇。
被执行人张立新。
被执行人夏明芳。
五马镇页岩砖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6)仁民初字第894号行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龙云桥申请执行付开勇、夏明芳、张立新、五马镇爱民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云桥基于被执行人付开勇、夏明芳、张立新、五马镇爱民页岩砖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仁民初字第894号行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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