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文洋,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9)仁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被执行人李文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仁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吴波贤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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