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林富豪,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仁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阳优银大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周霞在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5353.98元清偿给申请执行人贵阳优银大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贵阳优银大通典当有限公司基于被执行人周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仁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柯勇贤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波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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