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桂芳。
被执行人王健。
关于朱登敏、张桂芳申请执行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筑铁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健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登敏、张桂芳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筑铁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潮波
代理审判员 阎华伟
代理审判员 谭华良
二○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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