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华敏与税吉明、方尚芬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3
申请执行人方华敏。

被执行人税吉明,又名税老四,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方尚芬,系税吉明之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8)仁行确执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方华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税吉明、方尚芬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华敏基于被执行人税吉明、方尚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仁行确执字第14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吴波贤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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