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廖海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代勋。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莹。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习水县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习水县东皇镇加益煤矿(原习水县加益煤业有限公司加益煤矿)。
法定代表人任佳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环保行确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受理遵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习水县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习水县东皇镇加益煤矿(原习水县加益煤业有限公司加益煤矿)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习水县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习水县东皇镇加益煤矿(原习水县加益煤业有限公司加益煤矿)应立即缴纳罚款9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遵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环保行确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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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 六 月八日
书记员 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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