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鑫钻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绪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鑫钻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鑫钻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案款40,000.00元、执行费5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履行案款10,000.00元,保证在2015年4月30日前履行15,000.00元、2015年5月30日前履行15,00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款。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贵州鑫钻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贵州鑫钻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案款3000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鑫钻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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