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国林,四川省古蔺县人。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张支连申请执行朱国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7,284.06元、案件收费1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张支连以被执行人朱国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朱国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国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支连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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