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红才(又名刘洪才、刘洪财),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李泽良,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受理苑艺舰申请执行刘红才、李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红才、李泽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苑艺舰欠款及利息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7.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泽良已履行案款10000元,现尚欠案款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87.50元。申请执行人苑艺舰基于与被执行人李泽良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李泽良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苑艺舰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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