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郭怀坤。
被执行人陈曼璐,系郭怀坤之妻。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国娟申请执行郭怀坤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怀坤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000元、诉讼费1210元、执行费550元;上述共计3176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6)仁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国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怀坤、陈曼璐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怀坤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000元、诉讼费1210元、执行费550元;上述共计317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怀坤在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1166.52元清偿给申请执行人张国娟。申请执行人张国娟基于被执行人郭怀坤、陈曼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仁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柯勇贤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波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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