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谯惠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乔国珍,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周万奎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乔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216,992.00元、案件收费12,508元,并承担执行费24,69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周万奎以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乔国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周万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乔国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万奎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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