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昌勇与张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2
申请执行人余昌勇,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张从海,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余昌勇申请执行张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从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昌勇借款90000元及诉讼费10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65元。经查被执行人张从海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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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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