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从海,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余昌勇申请执行张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从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昌勇借款90000元及诉讼费10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65元。经查被执行人张从海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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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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