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军,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国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国才8650元及消除×××小型轿车的违章记录15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军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仁怀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判决。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军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国才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国才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陈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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