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环境保护局与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2
申请执行人习水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倪建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海,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丁小刚,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付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环保行确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习水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应立即给付申请人习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罚款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习水县环境保护局以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习水县华航煤矿有限公司限期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习水县环境保护局缴纳罚款9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环行确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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