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明权,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仁怀市五马镇白石沟煤矿。
负责人邓伟,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佳胤,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肖艺洪申请执行赵明权、仁怀市五马镇白石沟煤矿、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肖艺洪以被执行人主体资格不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艺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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