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宗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0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杨永杰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杨永杰欠款1552230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17982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目前无履行案款能力 ,申请执行人杨永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杨永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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