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姚方连,系姚廷虎之女。
被执行人赵本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一初终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赵本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廷虎基于与被执行人赵本波系翁婿关系,且与被执行人协商已经达成和解,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4)遵市法民一初终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市法民一初终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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