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廷虎与赵本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2
申请执行人姚廷虎,汉族,务农,贵州省仁怀市人。

委托代理人姚方连,系姚廷虎之女。

被执行人赵本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一初终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赵本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廷虎基于与被执行人赵本波系翁婿关系,且与被执行人协商已经达成和解,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4)遵市法民一初终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市法民一初终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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