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静,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曾旭甫申请执行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潘静尚欠案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2015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曾旭甫以被执行人潘静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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